2005年11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因家庭暴力杀人女犯可获假释权利
刘晓玲

  属于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暴力型罪犯,因为社会危害性大,一直被排除在假释范围之外。近日,北京市《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》做了修改,首次提出,因为针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而犯罪的女性罪犯,也将拥有获得假释的权利。
  北京市监狱关押的女性杀人罪犯中,约10%是因为家庭暴力杀人。这些妇女因为不堪忍受丈夫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,又找不到司法救助途径,不得已以暴制暴。这一类型的罪犯虽然属于暴力型罪犯,但她们的暴力只针对施暴者,对社会的危害并不大。允许这类罪犯假释,符合《监狱法》惩罚和改造罪犯、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宗旨,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。